国际粉体检测与控制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是在2023年3月18日举行的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重新审查、修改、通过。中国·沈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
联合会的名称为“国际粉体检测与控制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英文名称为: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Measurement and Control of GranularMaterials,英文简称为“IFMCGM”。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
(一)联合会是各国(或地区)粉体检测与控制领域的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学术社团组织;
(二)联合会接受以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业务主管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登记管理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三)为了确保联合会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性质,避免其它因素干扰联合会的学术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 联合会的各类成员、会员所属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国徽及其它代表国家的标志一律采用联合国所承认的称谓和标志样式;
• 在联合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国际合作活动产生的国际性文件资料(包括论文集、成员名录、通讯录、胸牌、桌牌等)、联合会出版物和联合会网站等一切文字材料中,凡涉及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及其它代表国家的标志一律采用联合国所承认的称谓和标志样式。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
联合会的宗旨为:组织从事粉体检测与控制领域的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国际与国内学术交流,促进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联合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联合会住所
联合会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会的秘书处常设在东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举办粉体检测与控制方面的学术会议;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粉体检测与控制方面的展览会;
(三)推广有关粉体检测与控制的学术与技术成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粉体检测与控制方面研究和科普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研及科普人才;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类别
联合会会员类别分为两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粉体检测与控制方面研究和应用的单位皆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粉体检测与控制方面研究和应用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皆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志愿加入联合会;
(二)在粉体检测与控制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造诣或影响。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选举或协商推选代表本国(或地区)的联合会理事;
(三)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四)向本国(或地区)的联合会理事提出有关联合会的工作和活动的建议;
(五)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志愿、退会自由;(八)可优先被邀请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损害联合会声誉或侵害联合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会员代表从各国会员中自行推选产生,总数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5%。常务理事会也可举荐会员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成为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决议通过的要求
(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会员推选本国家(或地区)的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为联合会的理事;
(二)由各国(地区)理事组成联合会的理事会;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上述人员组成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所在国家可根据会员比例设置若干名理事(其中一名理事出任秘书长),其他国家(或地区)设1∼3名理事;
(五)本社团发展壮大后各国(或地区)的理事名额按会员多少按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与决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应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与决议
(一)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通常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且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一)理事长的选举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投票,同意票数超过2/3,得票多者当选;
(二)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无法及时签署,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署。
• 审核联合会大额支票、汇票、票据的使用以及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大额运行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一)副理事长的选举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选举规则与理事长选举相同;
(二)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指派的工作;
(三)在理事长缺席的联合会活动中,常务副理事长将行使理事长职责;若常务副理事长也缺席,由理事长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产生及职权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国的理事出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的职权如下:
(一)负责管理联合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筹措及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对申请入会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向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六)主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选举工作;
(七)审批联合会支票、汇票、票据的使用以及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的使用;
(八)代表联合会处理对外联络事务以及会务,签署有关文件,报告联合会的工作进程;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性质
联合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规定
(一)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全称,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二)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三)联合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四)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五)分支机构的会员证书由联合会统一发放;
(六)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七)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联合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账户;
(八)联合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联合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